11月11日省教育厅下发陕教(2016)282号文件,决定从2016年起,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均具有副教授评审权。据此,我校从2016年起就具有副教授评审权。
文件要求,各高等学校具有副教授评审权后,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遵循评审程序,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要在不低于省上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特点,制定学校评审办法,要成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并确保成员科学结构合理;省教育厅加强对各高校评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和服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和存在评审工作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高等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权。
截止目前,我校已将副教授职称的评审办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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